婚外恋,是指已婚者与 配偶 之外的人发生恋情。 “婚外恋”从字面上它是一场恋爱,但从实质上它不过是一个偷情、偷性的过程。
虽然,目前对于私人侦探存在的合法性各界普遍存在质疑,但不容置疑的是目存在着对私人侦探的巨大市场需求,有需求就有供应。不论现在存在的类似机构的名称如何,是信息咨询公司,还是调查事务所,其提供婚姻案件当事人服务的手段,就是采用跟踪、拍摄、录音的行为,固定、保留另一方有过错的事实情节或发现财产证据线索。
关于请人代为取证的合法性问题,既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的权利义务,当事人自然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收集调查取证。被委托人不论是谁,只要其采用合法的手段、使用合法的器械取来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就是有效证据,只是其证明力大小有待法官认定。因此,对于有些有必要的案件,请“私人侦探”调查取证,也不失一种争取最大权益的手段。
(1)跟踪法。离婚案件中,在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后,以收集证据为目的的跟踪,不应该被认为是违法行为。跟踪的目的,在于了解和掌握被跟踪人的生活规律、作息去向,通过其工作、生活中的情节,来判断和取得其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据。这一服务过程一般有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瞄准对象。将被跟踪人的照片、录像或其他资料告知委托人,锁定被调查对象。
第二阶段:实施跟踪。一般以两周为一阶段,对特定对象的生活、工作场景予以观察,发现有无异常。一般情况下,一两天工夫很难摸准一个人的生活规律以及生活真实场景,用一周到两周时间,基本上可以解决问题。
第三阶段:总结归纳。将一个周期以来,被调查人出入的场合、接触的人员予以播放分析,归纳总结,向委托人汇报,并交付相关证据材料。
(2)拍摄法。若发现可能存在暧昧关系人员,或是可能同居或幽会的场所,或者是被调查人与其他异性存在亲昵动作的举动,受委托人可以用摄像机或照相机拍摄作为初步证据材料。
(3)录音法。对于以胶带为介质的录音材料,基本上不容易被改动,因此,只要录音手段和录音器材合法,证据效力较高。而对于以数码器材如MP3、录音笔等数码设备录制的录音材料,在原始录制后,复制以及编辑相对可能性较大,容易为对方否认,对法院采纳有一定的难度。
律所高级合伙人,十七年律师生涯,新浪邀专家律师。专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的法律理论与实践,代理案件上千件,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就婚姻法及房产纠纷接受东方电视台,重庆电视台财经频道专题采访。
不论怎样,有证据提交总比没有证据提交好。如果使用的是市场上有售的音像器材,而不是限制使用以及禁止使用的音像器材(如针孔式摄像机),在适当的场所,如是在公共场所而不是在别人的私密场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只要具备关联性,就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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