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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调解、设立案指标、庭审走过场法院整改这些律师意见

发布时间:2024-03-26 人气:

  关于前期律师座谈会上对郑州法院反映的五大方面意见建议,我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现就相关落实情况反馈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力动员部署。第一时间向院党组汇报,在党组会上推进部署,动员全院上下聚焦问题,做到立行立改、真改实改、全面整改,以严实作风全力推进整改工作。

  (二)强化组织领导,压实整改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印发《关于整改落实律师座谈会意见建议的通知》,明确每项整改任务的牵头部门及责任领导,全市法院形成齐抓共管的整改工作体系,确保条条有整改,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三)主动认领问题,全面整改到位。全面深刻查摆,主动认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和措施。针对反馈问题,建立问题清单,明确责任部门及整改时限,有力推动整改向纵深推进。坚持从具体问题抓起,从突出问题改起,对症下药、精准发力、较真碰硬,扎实推动整改走深走实。

  (1)原因:为贯彻落实“把非诉讼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推动矛盾化解关口前移,郑州两级法院立案庭积极以非诉讼解决机制为抓手,努力实现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具体落实时出现了以下问题,导致律师以及当事人反映郑州两级法院存在民事案件立案前强制调解且久调不决问题。一是为贯彻落实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法院文件精神,对于涉7·20水灾案件、问题楼盘案件要加强诉前调解,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妥善化解。各基层法院未对涉及相关类型案件登记立案,而是导入当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多元化解机制进行调处。因此类案件涉及范围广、影响大,调解难度大,周期长,所以出现了久调不决的问题。二是各级法院为响应党委号召,对“六防六促”涉及的情感类矛盾纠纷、涉家庭类矛盾纠纷、涉邻里关系类矛盾纠纷、涉权债务类矛盾纠纷、涉物业管理类矛盾纠纷等问题等案件尽量引导当事人先进行调解,可能存在沟通不到位问题,导致当事人误解强制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未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当事人不清楚案件进程,误解案件久调不决。三是为了实现收结案均衡和诉源治理,存在一定程度的强制移交诉前调解现象,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批量案件上。四是部分基层法院存在未及时与调解员、调解组织进行对接,对调解不成案件未及时转入审判流程系统,未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当事人,导致部分案件超期调解、久调不决。

  (2)整改措施:一是坚持注重引导的工作原则,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决不强迫,对于明确表明不同意诉前调解的,直接导入审判程序。进一步完善诉前调解机制,避免诉前调解步入形式化、门槛化误区。在立案时,优先询问当事人意见,决定是否进行诉前调解,如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直接转入立案程序;已经处于诉前调解阶段的,当事人向调解员提交转立案申请的,调解员应当尽快转回立案庭立案。

  二是严格遵循30天调解期,对于30天内调解不成的案件,尽快转立案,经当事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适当延长调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对于30日内无法调解成功的案件,除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外,均应依法立案并导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严禁压案不录、先调后录、选择性录入,严防将诉前调解程序作为案件“蓄水池”,导致程序空转,案件体外循环;三是积极开展调解员培训工作,致力于提升调解员工作质效,调解成功率已得以提升。四是全面清理诉前调解存量案件,将清理诉前调解案件与完成月结案任务相结合,与均衡收结案相结合,推动实现收结案良性循环。五是针对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法院文件要求暂缓立案的,在做深做实诉源治理工作的同时,及时向当事人做好沟通、释明工作,防止因沟通不畅而导致投诉的产生。

  (1)原因:各基层法院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对普通案件未做任何限制。但部分基层法院如金水法院、高新法院、自贸法院等,辖区内金融机构多且集中,金融案件存量较大,所以金水法院、高新法院等部分基层法院存在根据业务庭法官的承受能力,均匀收立金融案件。比如金水法院辖区内金融机构仅省行就有5家,大部分银行将支行放款权限集中到省行,由省行起诉,导致金融类案件大量涌入金水法院,仅浦发银行一家,金融类案件就高达5万多起。自贸法院辖区内有金融机构30余家,金融纠纷案件量大的原因是银行总部设在郑东新区,签订合同时约定由总部所在地法院管辖,仅中原消费金融公司的待诉讼金融纠纷就有约25万件。如金融案件一次性涌入,在自贸法院仅有十几名法官的现实情况下,势必造成整个法院工作的瘫痪。即便在法官超负荷运转再结合仲裁、调解等多元解纷措施配合运用的情况下,也难以匹配金融纠纷的案件体量。

  (2)整改措施:以金融纠纷立案工作座谈会为契机,广泛征求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司法需求和意见建议,畅通金融案件立案、审判和执行绿色通道,提升司法服务标准,优化营商环境,为辖区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1)原因:为深化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缩短审理时限,提高办案质效,及时化解矛盾,规范在诉前调解阶段开展鉴定工作,各基层法院都制定了关于诉前鉴定案件的规范指引,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鉴定。中牟法院于2018年制定了《随机分案暂行规定》,其中第二条第6款规定“经甄别需鉴定的案件,立案庭按照顺序,循环分配至随机分案的法官”,第三条第5款规定“经甄别其他需要鉴定的案件,转立民初案件后指定分配至原民调承办法官”,中牟法院对于多数存在工程质量、工程款未结算等问题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鉴定;当事人表示不愿意诉前鉴定强烈要求诉中鉴定的,直接登记立案。可能存在窗口人员与当事人及代理人沟通不畅问题,导致律师误解强制诉前鉴定问题。

  (2)整改措施:规范诉前鉴定操作流程,视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鉴定。对于当事人诉前申请委托鉴定的建工类案件,进行诉前鉴定,但当事人不同意的,不强制进行诉前鉴定。

  (1)原因:郑州两级法院已全面推广诉讼服务网、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河南、律师服务平台“三位一体”的网上立案渠道,立案端口已可以满足当事人的立案需求。为优化信息化办案指标,鼓励当事人网上立案、缴费,但在具体运行中可能存在相关立案网站网速不稳定、案件从外网端口摆渡到内网审判流程系统较慢的情况;网上缴费目前还未实现全流程缴费,主要是因为部分当事人所需要缴纳诉讼费用较高,但受到当事人所缴纳诉讼费的银行卡限额的影响,还不能实现大额诉讼费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费用缴纳。

  (2)整改措施:一是根据“当场立、自助立、网上立、就近立”的改革要求,以《立案服务工作规范》《一窗通办服务规范》为行为准则,要求两级法院严格执行立案指引确定的流程和期限,严格网上立案审核时间,审核人员须为正式干警,审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天,严禁无故拖延。严格落实立案清单要求,除确有必要,不得超出立案清单要求当事人提交材料,增加当事人的负担。二是提升信息化队伍服务水平,提高网络稳定性,多举措提升网上立案、缴费效率。

  (1)原因:一是诉前保全前期需提交情况紧急的相关证据,不符合情况紧急的规定的不予保全,部分当事人不理解。二是对符合规定的财产保全不存在程序繁琐的情况,以诉前保全为例,申请人可以选择直接在“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直接提交保全材料,也可以线下提交纸质材料。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原件、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信息及委托手续、财产线索、证据材料、担保财产信息、紧急情况说明即可办理。保全窗口或网上保全系统收到诉前保全材料后,当日即进行审查,并将缺少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存在程序繁琐问题。下一步将继续做好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释明沟通工作。

  (2)整改措施:一是设立专门保全窗口,依据当事人申请或开具调查令,网络查控财产,调查当事人财产状况,及时保全。二是加大诉前保全力度,只要当事人提交初步情况说明即可进行诉前保全。三是诉讼保全实施集约化办理,提高保全效率,压缩办理时长。

  (1)原因:一定程度上存在。法官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认识存在差异,对自由裁量权把握尺度不一。存在一审裁判思维、本位意识,没有切实考虑当事人权益保护。审判监督不到位,未严格落实类案裁判统一裁判尺度的规定。

  (2)整改措施:一是强化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统一裁判尺度的工作职能,加强类型化案件审判指引,定期开展业务研讨,明确审判思路和裁判标准,实现审判思路标准化。二是研究制定《关于加强业务指导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办案质量的意见》,强化条线业务指导,统一裁判标准。三是落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实行立案检索、提示制度,强力推行判前类案检索,统一裁判结果。

  (1)原因:一是对符合调查令申请条件的,不能做到依法出具调查令,保障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二是对不符合开具调查令情况时,就不开具调查令原因告知不及时、解释不彻底,沟通不到位。三是存在调取证据与案件审理关联性认识不一的情况。

  (2)整改措施:一是积极扩大律师调查令的适用范围、场景,申请即开。二是加强沟通交流,对不予准许出具调查令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调取的理由。三是更加重视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实质性审查,杜绝一驳了之。四是提高调查取证工作的规范性,对律师使用调查令调取证据材料,必须按照规范程序,对调取的证据材料严格查验,证据材料必须加盖被调取单位的印章。

  (1)原因:一是个别法官庭审驾驭能力不强,对自身要求不高,庭审用语不规范严谨。有时由书记员组织质证工作。二是部分审判人员在平衡公正和效率上统筹得不好,宗旨观念树得不牢,对庭审的重要性、严肃性认识不足,对相关庭审规范执行不到位、动作走样、庭审质量不高。三是部分审判人员存在先入为主观念,对代理人意见重视不足。

  (2)整改措施:一是开展庭审质量评查,通报讲评,督促审判人员规范庭审流程,强化责任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共同促进司法公正。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实地明察暗访、运用智能化系统等形式,对全市法院庭审纪律、诉讼服务、窗口单位工作加大检查频次,日检查,日监督,形成监督常态化。重点检查不按要求着装、开庭延误、开庭保障不到位、脱岗、抽烟、看手机等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通报曝光,并责成有关单位限时整改。三是重视律师代理意见,切实维护律师代理权,庭审期间,认真听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礼貌示意当事人发言,确保庭审语言得体,不敷衍了事。

  (1)原因:一是辖区部分法院大数据立案系统检察院端推送有障碍,导致大量案件无法通过大数据平台立案,律师阅卷时只能现场人工查阅,案多人少,阅卷需等待情况偶有发生。二是部分律师不会操作网上阅卷,书记员因信息化考核要求律师进行网上阅卷申请。三是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起诉,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在立案前有7日审查期,在此期间审判流程系统中无法查询到该案件,导致律师查询案件时感觉信息共享不畅。

  (2)整改措施:一是积极协调检察院将大数据平台更新升级,现大部分案件均可以通过大数据平台立案,律师在交完委托代理手续后即可通过律师服务平台、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等终端进行网上阅卷申请。安排专人每日及时审批,确保律师阅卷时效。二是积极引导律师使用网上阅卷,针对不会网上阅卷操作的律师,给予指导,对不愿进行网上阅卷的律师开通绿色现场阅卷通道。三是设立专人对接律师查询案件事宜,如遇到尚在审查期未立案未分配法官的案件查询,耐心向律师解释原因。

  (1)原因:经核查,未发现此类问题。郑州两级法院诉讼费用收取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诉讼收费办法》和省法院下发的《河南省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收取诉讼费,不存在费用收取标准不一的情况。

  关于确认合同无效、解除合同案件的收费标准,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652号裁定书中明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具有财产给付内容,仍然属于财产案件,人民法院应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2015)郑中法明传124号内部明电第一条第2项:当事人诉请确认合同效力或履行合同类案件,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确定级别管辖和计算诉讼费用。在实际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有很多确认合同效力的案件涉案标的达到几百万或上千万,这些案件审理起来工作量大,难度大,责任大,如果按件收取100元甚至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因诉讼成本低下,将导致当事人随意提起确认合同效力案件,滥诉行为无约束。

  可能存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相关规定不够了解,法院工作人员亦未能及时将相关规定及时向当事人释明的情况发生。

  (2)整改措施:一是更加严格按照《诉讼收费办法》及上级法院指导文件标准收费,如有疑问及时请示上级法院,按照规定办理诉讼费减免缓申请。二是向当事人做好释明工作。

  (1)原因:一是部分老年人存在客观不会使用障碍。二是对信息化方式宣传推广不到位,系统复杂,不方便使用。

  (2)整改措施:一是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杜绝一刀切强制线上办案。根据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的诉讼需求,增设立案绿色窗口,设立无障碍通道。对于不甚了解信息化办公的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立案工作人员全程协助其完成立案工作。涉及信息化填写的,由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完成;对于网上立案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或群众,可直接进行现场登记立案,不再进行网上立案。二是加大信息化应用的宣传推广,制作小册子,加大现场导诉员配备,耐心细致地为老年人提供一对一绿色通道服务。

  (1)原因:一是业务不熟,工作不严格,工作责任心不强,没有严格按照终本结案规范进行线下网络查控。二是为了提高案件结案率,部分案件未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对终本案件的条件规定,只注重申请执行人同意,而忽略了其他要件,有的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因查控措施不全而终本,导致终本率过高。

  (2)整改措施:一是严格适用终本程序规定,统一制定终本案件结案标准清单,明确终本结案所需材料,严把线上查控和传统查控关口,有效杜绝肆意终本或怠于执行的现象发生。二是加强终本案件规范化管理,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案件原则上不能终本结案,标的在3万元以下的案件一律不得终本结案。控制总的结案比例,终本结案数不能超过实际结案数的40%,超过的部分不计算在结案任务内。三是成立终本案件管理团队,进一步强化终本案件结案审核、日常维护管理、恢复执行案件审核等工作,确保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终本案件能够及时恢复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四是坚持终本案件及文书评查制度,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作用,通过持续开展评查活动,查找问题,及时整改。

  (1)原因:一是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意识不强,宗旨意识淡化。二是工作纪律不严、作风不实,凭经验习惯办案。三是一些执行员司法能力不强,处理新问题和复杂案件的水平不高,亟待提高职业素能和业务能力

  (2)整改措施:一是强化政治教育引领,扎实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以案促改暨集中警示教育专项整治活动”,保持治理执行领域顽瘴痼疾的高压态势,通过推动落实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打造政治、业务、作风过硬的执行队伍。二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解决突出问题,加强对工作纪律作风常态检查,专人负责信访和问题反映的接收、督办和化解,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三是加大对执行干警的业务培训力度,提升职业素能。四是完善执行干警的考评机制,奖优罚劣。

  (1)原因:实践中当事人跨法院对接不顺畅,执行法院对于外院申请配合不及时不积极。

  (2)整改措施:一是全市法院统一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堵塞漏洞,拟定首封法院于优先债权法院处分财产相关工作指引,加强各法院之间的协调,有效解决冲突问题。二是坚持“首封原则为先”,同时明确如果首封法院怠于执行,抵押权法院可以优先执行的原则。

  (1)原因:一是对疑难复杂案件存在畏难和等拖靠、矛盾上交的问题。二是在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等方面做得不够。

  (2)整改措施:一是压实审判管理责任,加强与上级法院汇报沟通,尤其是对发回重审案件和指令审理案件,开庭前沟通案情和发还理由和裁判走向,开庭后向上级法院汇报案件审理情况和合议、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情况,保持裁判尺度的统一。二是充分发挥二审纠错功能。研究制定《关于加强业务指导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办案质量的意见》《中院机关内设机构工作职责和专项工作分工》《关于进一步强化二审纠错功能的意见》《关于对二审维持案件错误、瑕疵的问责办法》,明确中院各部门工作职责,专项工作分工,强化条线业务指导,统一裁判标准,提高二审办案质量。三是严把文书制作关,裁判文书要准确把握当事人争议焦点,强化对争议事实认定的说理,深化裁判理由的论证,力争做到表述事实清楚、表达简练、逻辑合理、针对性强、阐释法律深刻。采取业务庭互查与邀请专家教授重点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评选出用语规范、层次分明、说理性强的优秀文书,发挥示范作用。针对部分文书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建议,提高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对于文书瑕疵、文书错别字多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市法院质效点评大会上批评。今年以来,共评查裁判文书200余份。

  (1)原因:一是存在对当事人不能耐心细致解释,对当事人意见不能充分听取意见,不能充分释法。个案书记员与诉讼代理人沟通过程中,存在语气生硬,解释不到位的情况。二是政治站位不高、使命担当意识不强、工作态度不端正,服务群众意识不强,存在衙门作风。监督管理不到位,制度意识缺乏,群众观念不强。

  (2)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司法辅助人员队伍思想教育,转变工作作风。二是加强日常管理和审务督查,加大测评、统计、教育、提醒,对作风差、素质低、投诉多的人员严肃问责,离岗培训,直至辞退。三是强化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要加强管理,切实提升本部门司辅人员的工作状态。四是开展学习培训、业务研讨等活动,提高司法辅助人员的服务意识,端正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态度,促进司法辅助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升,维护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

  (2)整改措施:一是强化工作要求,公布法官联系方式,做到有访必接。二是树牢群众立场,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三是做到换位思考,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加强判前释法、判后答疑,提高服判息诉率。四是强化12368热线职能,加大宣传,及时转办、回复。

  (1)原因:一是个别法官不敢担当,面对信访压力,不能大胆适用法律、依法裁判。二是司法能力欠缺,不能准确查明事实、适用法律。

  (2)整改措施:一是筑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杜绝谁闹谁有理。二是加大业务能力培训,加强释法析理,做到沟通解释到位。三是加大同省法院以及市信访联席办沟通,做到诉访分离,确保审理程序中的案件不再交办承办单位处理。

  (1)原因:目前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此三个平台都具备案件评价功能,其中,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和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系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全国法院使用,其评价功能包含业务评价和系统评价两项内容,具备打分和发表具体意见的模块;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全省法院使用,在立案和结案后会分别给当事人发送短信链接进行评价,包含对立案工作、法院工作、本案审理(含审理法官)的整体评价,可发表具体意见,同时支持修改评价内容重新提交,力求切实解决当事人的问题,评价项目已十分丰富。案件评价平台处于初期运行阶段,在实际运行中可能存在推送过早、评价对象不广泛等问题。

  (2)整改措施:一是进一步设置科学合理的案件评价机制,优化评价内容,适时推动评价链接,健全评价模块。二是对于当事人反映的推送节点过早问题,及时与上级法院及技术部门沟通,反馈问题情况,积极推动整改升级;同时建议各业务庭室确认当事人收到裁判文书后再报结案件,确保结案后适时给当事人发送评价短信。

  下一步,我院将以此次律师座谈会为契机,落实好律师与法官常态化交流和互评机制,继续把抓好律师反映问题整改,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坚持持续整改、彻底整改、全面整改,加大督查力度,持续巩固整改成果,更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同时,希望广大律师同仁一如既往监督和支持法院工作,为法院发展建言献策,共同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和郑州法治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8月19日上午,郑州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崔海霞带领各审判条线业务负责人到郑州市律师协会召开律师座谈会,广泛征求律师群体对全市法院的意见建议。郑州市律协会长支合、秘书长陈岩以及15名律师代表参加座谈。

  座谈会上,律师代表结合执业实践,围绕提升立案服务、完善诉前解纷规则、统一类案裁判标准、建立法官与律师互评机制、优化法院信息化建设、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等问题提出89条具体的意见建议。支合会长指出,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有助于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有助于促进业务技能双向提升,有助于区域法治进步,建议进一步完善定期联络沟通机制,建立健全法官与律师互评机制,共同为郑州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崔海霞专委指出,此次“上门迎谏”活动收获颇丰,与律师代表面对面交流,打开了心结,顺畅了关系,看清了不足,指明了方向。针对律师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我们照单全收,虚心认领,认真反思,逐项整改,不断补短板,强弱项,固根基,扬优势。下一步,全市法院将继续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协的合作沟通,致力于构建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探索建立健全双向互评机制,强化互评结果运用,共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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