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老赖隐匿财产,却苦于无法取证,今后,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就能解决这个问题,律师持令如法官亲临,在执行案件中可要求相关单位协助调查。
昨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发出省内首张调查令。有了它,律师调查取证时也有了底气。
昨日上午9时30分许,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聂建春风满面。他刚刚拿到了法院发的“尚方宝剑”——调查令,即将前往山东济宁调查一个老赖房产信息。
早在去年初,聂建代理的一起民事案件就已经胜诉。官司打赢一年多,但钱一直没有到位。
去年,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他立即依据规定,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
经审查后,中原区法院向聂建下发了调查令,该调查令,也成为自该规定出台后,省内发出的首张调查令。
作为律师,调查取证是聂建的日常工作,而有关单位不配合,是让他感到最头疼的事。
时任省高院执行局局长的曹卫平说,按照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人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负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证义务。
我们都知道,很多时候,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都很困难,没有调查手段的当事人更是无法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政府机关、金融部门……对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到这些单位调查取证是件难事。
比如上面这个案件,相关机关不配合律师调查,债主就无法证明、也不知道房产的归属。在这样的情况下,让申请人承担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证责任,不合情理,不合实际。
曹卫平说,受案多人少因素的影响,法院也难以对所有执行案件都进行财产调查,这就导致一些案件不能及时得到执行,引发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探索新的执行途径,推行执行调查令制度,将有效解决这种尴尬。
目前,调查令的发放仅针对有调查权的律师。那么,对于请不起律师的人而言,是否就意味着失去了申请调查令的机会?会不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
对此,曹卫平解释,按照我国的现行法律,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到有关部门调查法人或公民个人财产信息的,只能是律师和人民法院,当事人是无权到有关机构调查对方财产信息的。
对于经济比较困难的当事人,曹卫平明确表态,不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对于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的申请人,执行法院会依职权进行调查。
律师李华阳说,虽然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有调查权,但在实践中,律师的地位非常尴尬。大多数单位只接受公检法三家单位调查取证,根本不接待律师。尤其在政府部门、金融机关等,律师几无取证可能。
律师的这一尴尬地位,直接导致当事人的举证困难。有些当事人只能依靠调查公司,用一些边缘手段获得证据。而更多当事人,只得申请法院调查。但鉴于人力、财力资源所限,法院已难以承受大量的调查工作。
律师调查难的症结在于,“强势权力”和“弱势权利”之间的悬殊地位,导致“民权”(权利)难以制约“官权”(权力),社会形成了“信官(基于服从而不是信服)不信民”的传统。
而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律师,是“民”而非“官”;作为民事主体,其调查取证手段并不具有强制力。由法院出具的调查令,出发点良好,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提供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缓解律师调查取证面临的阻力。
李华阳坚决拥护“调查令”制。他认为,调查令制,不但能提高审理案件的效率,将法院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还能节省司法资源,避免司法不公。
同时,为代理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现提供了一种保障,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让老赖的财产无处藏匿,解决执行难。
他还希望,这种制度能在民事、行政诉讼领域中广泛开展。其实,早在2008年,省高院民三庭曾出台相关“调查令”制,进行尝试,但,同样局限在知识产权领域,不够彻底。
他说,在国际上,调查令制已流行多年,如美国等发达国家,法官只是负责案件的审理,尽量避免和当事人接触,保证审判公正。目前,浙江、上海等地已就此在相关领域开始尝试。
李华阳担心,调查令制是个好事,但一个现实的问题是,恐在实践中遭遇尴尬,比如,被调查单位拒不配合。他期望,法院能对此进行关注,加强追踪处罚力度。
为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解决当事人举证难问题,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从而提高法院办案效率,去年,省高院出台《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律师持有调查令,在取证时可要求相关单位协助调查。